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紧急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472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实施条例》公布之日起,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调整为三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